2008年7月14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为你释疑
未登记的房屋产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杨治

    林女士问:
    我朋友朱某和她丈夫岳某于2005年结婚,并于2006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当时为图方便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岳某一人名下。后由于第三者的原因,夫妻两人感情逐渐破裂。我朋友准备到法院起诉离婚,但又担心她丈夫在离婚前将房屋卖掉,给她造成损失,请问她可以采取什么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报释疑:我国物权法为了保护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特别规定了异议登记制度。依物权法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据此,你朋友可以凭有关证据对这套房产申请异议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某年某月某日,朱某对房屋主张所有权”。这样,房屋产权上有个异议,不知情的第三者就不会买,防止了岳某在争议未解决之前擅自将房屋自行卖掉。当然,你朋友朱某必须在申请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